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风险提示:项目有几率存在审批风险、资金筹措风险、原材料价格风险、市场风险、环保风险。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过数十年发展,目前已成为国内氨基酸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随国家推行豆粕减量政策,小品种氨基酸在饲料中的应用处于上升阶段,市场需求潜力增大。公司拟通过投资新建60万吨玉米深加工项目,提升小品种氨基酸的产能规模,丰富产品品种类型,完善产品结构,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基于此,公司拟投资建设60万吨玉米深加工及配套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预计总投资额37.12亿元,其中:配套热电联产项目约10亿元。最终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公司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结合银行项目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按资金需求分期投入。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60万吨玉米深加工及配套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权办理和项目建设有关的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目前项目相关安排,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拟注册新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12.15亿元,主要负责60万吨玉米深加工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2、拟由项目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简称“能源公司”),能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主要负责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与运营。
3、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为了激励企业内部员工,促进项目早日达标达产,项目公司预计开放5%至15%的股权,由企业内部员工参与项目的跟投。企业内部员工以现金形式认购员工跟投平台公司(简称“平台公司”)的股权份额,再由平台公司向项目公司出资。
目前,平台公司的具体出资人员名单、出资金额等尚未确定,需最终以员工实际出资情况为准。若后续公司与平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事项,触及相关审议及披露要求,公司将按相关规则,履行对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项目建设地点:拟选址新疆地区,选址工作尚在进一步论证过程中,最终地址以公司和当地政府签署的协议为准。
(1)新建60万吨玉米深加工产线,生产各类小品种氨基酸11.5万吨/年,其中基本的产品为:缬氨酸、异亮氨酸、色氨酸、精氨酸,及配套生产相关副产品;配套建设办公和生产服务设施。
4、项目投资金额:项目预计总投资人民币37.12亿元,其中:配套热电联产项目约10亿元。
5、项目资产金额来源:项目约30%的资产金额来源于公司自筹资金,约70%资金来源于银行项目贷款融资,项目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
7、项目经济效益:经企业内部初步测算,预估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出售的收益约34亿元,项目达标达产后毛利率预计约21%,全部动态投资回收期约为8年。该经济效益估算仅为企业内部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估算,不构成公司对项目未来盈利水平的承诺。
公司完成重组后,基于战略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发展规律,适时调整产业体系调整,扩宽主要营业产品品类,提升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总实力。按公司发展的策略目标,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实现多品种氨基酸综合供应能力,力争未来在销售规模、盈利和产品结构优化上再上新的台阶,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
国家推行豆粕减量政策,小品种氨基酸在饲料中的应用处于上升阶段,市场需求增长潜力大。本项目所涉及的小品种氨基酸均属于2024年国家产业目录鼓励类产品。同时,豆粕减量替代行动方案的实施,给小品种氨基酸产品的发展带来新机遇,公司把握政策契机新建本项目。
公司深耕发酵行业数十年,具备小品种氨基酸研发、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能力和经验。公司具备向全球主要市场销售氨基酸产品的能力,销售渠道畅通,有一定的客户基础。
项目拟选址在国内玉米、煤炭的主要产区,项目生产基地的区位优势显著,未来可依托当地玉米、煤炭、电力等资源优势和良好的产业政策,发挥规模和成本优势,提升产品竞争力。
为顺利推进本次投资事项的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权办理和项目建设有关的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项目公司及其子公司、确定具体的员工跟投方案和制定跟投管理制度、项目选址、项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项目向各级行政主任部门的申报文件、招标建设、签订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重大合同和文件、与金融机构签署与项目相关的融资合同和法律文件。
本次投资是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落地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在小品种氨基酸领域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丰富产品品种类型,巩固公司在生物发酵领域的地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项目建成和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公司经营实力、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以及产品综合竞争力均会促进加强,长期盈利能力将获得比较大提升。
本项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尚需按照新建项目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行政许可,能否取得及取得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应对措施:公司将加强完善新建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在公司决策流程完成后,及时启动相关审批流程,确保项目合规性。
虽然本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投资资金采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方式,但全周期内总投资金额依然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10.53亿元,与本项目总体资金需求之间尚存在一定差距,有几率存在无法及时筹集到充足资金推进项目建设的风险。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37.12亿元,其中约30%的资产金额来源于公司自筹资金,约70%资金来源于银行项目贷款融资。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5.97%,后续可能会因本项目的融资需要面临负债率提升和财务费用增加的风险,融资政策和利率的变化可能增加项目的成本,同时增加公司的偿债风险。
应对措施:(1)项目总投约30%的资金自筹,自筹资金与项目贷款资金同步投入,项目建设期2至3年分期投入,公司自有货币资金和现金流能够很好的满足项目需求。(2)项目总投约70%的资金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项目长期贷款。预计项目贷款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由2024年一季度末的45.97%上升至约54%左右的水平。经前期咨询,公司已与部分金融机构初步达成长期贷款意向,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不会受到项目长期贷款的影响。
项目生产所依赖的主要原材料为玉米,主要能源为蒸汽与电(通过锅炉燃烧煤炭获得),本项目选址地位于中国的玉米核心主产区和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域。但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全球粮食产量波动和人口增长压力等因素的影响,上述原材料和能源存在价格上升的风险。项目公司产品价格相比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持续上涨可能存在滞后性,或不能完全通过产品价格上涨来抵消原材料和能源价格的上涨。因此,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升的风险将对项目公司纯收入能力产生不确定性。
应对措施:项目公司将加强对原料市场和能源供应的跟踪分析,一直在优化采购流程,提升自身的专业判断力和前瞻性,与大型供应商合作与联动,在满足生产所需的原料和能源供应的基础上,努力对冲采购价格的波动,积极应对原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
尽管公司在投资项目之前,对项目选址、产能设计、产品定位进行了充分论证,上述论证是基于公司的发展的策略、公司多年生产经营经验,以及对项目所在地的区位成本水平进行充分论证后做出的。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能否顺顺利利地进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市场开拓不顺利或产品不能被市场充分接受,可能会引起投资收益未达预期,影响企业利润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将加大研发和市场投入,提升产品质量,丰富产品线,并开拓新市场。同时,通过加强与下游客户的合作,提高产能利用率和通过工艺改进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
国家对公司所属的生物发酵行业设置了较高的环保门槛。目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的宏观调控政策力度逐渐加强,从原材料、供热、用电、排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行业的影响较大。未来若出台更严格的环保和节能法规,可能会引起合规成本增加,影响企业盈利能力。因此,存在由于国家环保政策的变化,因要增加环保投入而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项目公司将确保环保设施的投入,跟踪政策和法规的更新,根据项目生产的基本工艺的特点,落实环保管理责任。公司有较好的环保管理经验,能保证环保符合法规要求并控制相关成本。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荣丹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符合编制要求、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线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曾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核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赞同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0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5.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08《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做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等服务,聘期一年,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依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议定。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11《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
(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每个方面线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曾发现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担保金额:本次为年度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92.74亿元。截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08,643.65万元。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0.82%。
2.本次预计担保事项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高于(或等于)70%的子公司做担保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不超过17.85%。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升公司运作效率,2024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别的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126.5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额度),并对其中不超过92.74亿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
1.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别的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126.5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额度),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及别的金融机构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2.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长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贸易融资、融资租赁、保函、信用证等,并对其中不超过92.74亿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3.5亿元,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79.24亿元。担保形式包括且不限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控股子公司按对其持股票比例承担保证责任)、子公司间相互担保,以及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抵押、质押为自己担保。具体融资和担保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相关银行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
在实际发生融资类担保时,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合并范围内各控股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新合并的控股子公司)间调剂使用担保额度,但调剂发生时被担保人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4.上述授信和预计担保事项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授信和担保总额范围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各项融资业务方式及金额、担保金额、调剂额度和具体担保内容等相关事宜,并代表各公司银行及别的金融机构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签订的授信和担保均视同有效,在上述授信和担保额度范围内,各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单次或逐笔签订具体授信和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在上述范围内,以各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的需求来确定,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本次年度担保预计事项经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08,643.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0.82%,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做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超过39.3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9.3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89亿元。2022年度,信永中和参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为366家,审计收费总额4.6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37家。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3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凌朝晖先生,199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4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谢芳女士,200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正良先生,200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4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依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在2023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审查,对其在审计过程中体现出的良好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表示满意,都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并将此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依据公司实际业务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议定后报董事会审议。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44,700万元。截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08,643.65万元。
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08,643.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0.82%。敬请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做担保的议案》,并已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23年度担保预计的基本情况等详见公司2023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6)。公司2024年一季度新增签署担保合同金额150,000万元,实际使用担保金额为44,700万元,具体如下:
经营范围:玉米收购、加工;赖氨酸、苏氨酸、味精、淀粉及淀粉制品、玉米蛋白粉、玉米副产品、单一饲料(喷浆玉米皮、肥料、土壤调理剂、硫酸铵、氨、硫磺、氮(液化的)、氧(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缬氨酸生产销售;煤炭销售;生物研发技术;进口、出口本公司制作的产品及有关技术(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产、销售:赖氨酸、苏氨酸、色氨酸、丙氨酸、硫酸铵、戊二胺及戊二胺制品、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玉米淀粉及副产品、谷物胚芽、有机肥料、土壤调理剂,粮食收购、加工及销售,粉煤灰的销售,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有: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本合同担保的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分别起算。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计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中最后到期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4.1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4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以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亿捌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和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保证范围: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别的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别的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4.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条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别的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别的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2023年度预计担保事项是依据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和资金安排,依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所有被担保主体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情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是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担保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做担保,担保对象经营良好,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4年4月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08,643.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0.82%,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做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担保诉讼。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9日发出会议通知,2024年4月19日在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67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其中,董事李永生、闫小龙、王艳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立斌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为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及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对各类相关资产进行了清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赞同公司根据测试的结果计提减值准备13,544.38万元,转回与转销减值准备6,290.67万元,因计提、转回与转销减值准备对公司合并报表收益的影响为-7,253.71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本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10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本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61,472,616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3.80元(含税),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为63,135.96万元,占公司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93.13%,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公司本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06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同意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会计政策要求,2023年度对部分设备老化已无维修价值或技术改造等原因不适用而作报废处理,共核销资产金额1,738.15万元,核销资产减值准备金额183.42万元,减少利润总额1,554.73万元。本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9.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08的《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本事项已经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本报告已经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意2023年期间公司在任和离任董事2023年度薪酬。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本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与议案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
同意2023年期间公司在任和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由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本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07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14.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09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以《资产评估报告》的市场法评估价16元/平方米/月为底价起拍挂牌竞价出租鼎湖综合大楼(建筑面积约为14,369.56平方米),租期10年,免租期六个月,租金每一年递增一次,递增比例为3%,以评估价计算预计租金收入累计约3,024.89万元(含税),具体需以摘牌后签订的租赁协议为准。
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17《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同意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同意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11《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公告》,本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意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14《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本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披露的临2024-018《关于投资建设60万吨玉米深加工及配套热电联产项目的公告》,本事项已经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2、4、5、6、11、13、14、17、18、21、24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2023年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报告》《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和《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对上述报告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17号解释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7号解释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17号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所进行的调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